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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調查委員會工作細則

發表時間:2015-08-26 19:28  瀏覽次數:53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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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大乘功德會 案件調查委員會工作細則   

                    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三十日成立大會訂立

              

一、 本會為辦理社會救濟工作設立案件調查委員會(下稱委員會),其成員以委員稱之。

二、 本會成立時之會員及成立前之委員均為當然委員,常務理監事、分會會長、副會長均為副主任委員,理事長為主任委員。

  本會成立後之新會員經委員之核准,得加入為委員。

三、 委員會每月召開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委員會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四、 本會設置資料室負責辦理接案、分案及結案之建檔等工作,其主辦人員由主任委員指定之。資料室應依據委員之人數、住所及意願等一切情況進行分組,並輪分案件。

五、 本會案件之調查,充分授權委員便宜行事,舉凡個案之救助與否,救助時間之長短及金額之多寡,均由訪視委員在其權限內決行,事後再報請委員會追認。

六、 本會委員均應參加訪視調查工作以培養辦案之經驗。委員對於所分配之案件應進行調查,不得藉故拖延或擱置。先進委員對於新進委員之辦案,應善盡指導及協助之義務,以利經驗之傳承。

七、 資料室於委員申請調查,或熱心人士提供資料或其他機構轉介,如有下列救助之對象時,應於十日內分案發交各組進行調查:

1. 年老無依,無謀生能力者。

2. 家庭遭受重大變故,生計陷於困境者。

3. 家庭經濟欠佳,子女眾多且均在就學中者。

4. 殘障、貧民、身染重疾等無工作能力者。

5. 其他情況足堪憐憫者。

6. 父母雙亡或單亡,家計及子女教育發生困難者。

八、委員提報個案時,應檢付案家戶口名簿、戶籍謄本、診

斷證明書、貧民證件或殘障手冊與有關資料影本送本會資料室分案,對於案主之姓名、地址、電話亦應詳細記載,如有必要,應繪製案家住宅位置草圖,以利查案委員前往訪視。

九、 每乙案之調查委員,一組至少二人以上,至多不超過五人,並以資深委員為組長,交通工具自理,訪視案家之時間自行協調。

十、 委員前往訪視案家前,應先研究案家有關資料,訪視時間以不超過一個小時為宜,並就案家之經濟情況、病情狀況、家庭成員、社會背景、親友、慈善團體及政府機關救濟情形等詳加詢問,並予記錄,如符合救助之條件應當下協商就救助金額作成結論,並當場給付救助金。

十一、個案救助金核准之最高金額,委員為五仟元,副主任委員為八仟元,如經主任委員授權,可核發一萬元,超過一萬元者,應將全案調查資料移請委員會議決。

十二、個案出發訪視前,應照會財務部門以了解經費情況,以防經費之透支。如有必要亦可向財務部門預領救助金。個案調查完畢後,應填寫調查表連同付款收據,向財務部門領取代墊救助金,並應於下個月之委員會中提出報告,經委員會追認及主任委員簽章後,送資料室存檔。調查結果認不符本會救助條件,不予受理之個案,經訪視委員會中報告後,予以簽結歸檔。

十三、前開之調查表及付款收據,應由全體訪視委員簽章以示負責,長期救助個案之付款收據則由指定前往案家送款之委員簽章。 

付款收據應於付款時,由案主填寫姓名、地址、金額及收受之日期,並簽名蓋章或捺指印。如案主無法填寫,由其家人或親友代書者,其代理人亦應簽名或蓋章。

十四、委員訪視案家時,應態度誠懇,言語謙虛,詢問案情應顧及案家之尊嚴及隱私,避免不必要的爭論,不作不成熟之建議或承諾,儘量讓其訴說心底的話。

十五、委員查案應根據調查之事實證據核定救助金之數額,如事實尚不明確,應繼續查訪,再行核定,避免案件人情化或草率作結論。

十六、委員調查案件時,不得接受案家之饋贈。如有委員個人對於案家欲另行提供金錢或物質之協助,請以本會之名義行之,勿私相授受。

十七、本會長期救助之個案,得每三個月複查乙次,複查委員應對個案救助之原因是否尚存在,及有無其他因素需要修正調整進行評估,並作成報告提供委員會裁決。複查委員由原調查委員陪同前往複查,複查報告原調查委員勿需簽名。關於案件之複查及複查委員之輪派,由資料室統籌辦理。

十八、案件有下列情形者,應予簽結。

   1. 案家已能自立,請求停止濟助者。

      2. 案家經救助後,發覺無繼續救助之必要者。

      3. 案家經濟轉佳,生活已有顯著改善者。

      4. 案家經調查後,不符合救助條件者。

      5. 案家拒絕救助或有不宜救助之情況者。

   長期救助之個案如欲停止救助,宜於三個月前通知案家,使其有心理準備,並協助其建立信心。

十九、本會全體委員均為無給職,只有犧牲和奉獻,不得支領車馬費或其他費用。

二十、本會對於案家除提供金錢、物質之協助外,承辦委員應時時對案家予以關懷和鼓勵,並協助其解決困難問題,期望他們早日能站立起來,重新出發,加入本會之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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