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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大會議事規則

發表時間:2015-08-14 22:17  瀏覽次數:130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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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大乘功德會 會員大會議事規則

 

一、本規則依據有關法令及章程訂定之。

二、會員出席會員大會,均簽名於簽到簿,並憑出席證進入

    議場。

三、會員大會,須半數以上會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會員過

    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但修改章程等重要議案須經出席

    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決議。

四、會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得出具委託書委託其他會員出

    席,但每一位會員僅受一人委託為限。

五、議事程序應依會議程序進行,但經出席會員之請求,經

    表決通過得變更之。

六、議案之提出,應於開會十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會,由理

    事會審查後編列議程,開會時,臨時議案之提出,須有

    會員附議,方得提交討論。

七、議案討論之程序依大會編造之類別及次序分別進行,其

    性質相同者得併案討論。

八、提案人對所提議案,在未付表決前得請求補充意見,或

    修正與撤回原議案,但補充意見,如主席認為無必要時

    ,得省略之。

九、會員之發言,應先以發言條或舉手,經主席許可後方得

    起立發言,二人以上同時要求時,由主席裁定其發言之

    先後。

十、會員得就議案範圍內發表意見,如有超越討論範圍者,

    主席得隨時停止其發言。每一位會員於同一議案進行討

    論時,其發言以一次為原則,每次發言須經主席許可,

    且不得逾五分鐘,但報告事件質疑、解答或提起注意者

    ,不在此限。 

十一、凡議案經相當時間之討論,仍無結果時,主席得宣布停止討論,並提付表決。

十二、議案經主席宣布提付表決後,出席會員不得再要求發                   

言,又同一議案被否決後,在同一會期內不得再行提出。

十三、表決之方法,以舉手或起立,表示贊成與否,但理事、監事之選舉以投票方式行之。

十四、散會時間已屆而議程尚未完畢,主席得宣布延長時間

   散會。

十五、議決案件應作成記錄,並由紀錄人,即席宣讀決議全文,如有誤漏,出席會員得請求更正。

十六、本規則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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