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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大乘功德會 清寒獎助學金辦法
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三十日成立大會訂立
一、 為協助本會救助濟戶及社會清寒家庭之子女就學,並鼓勵其勤奮向學,特制定本辦法。
二、 本會清寒獎助學金之經費,由本會濟貧基金支付之。
三、 清寒獎助學金案件,由本會調查委員會(下稱委員會)負責辦理。
四、 前條案件之金額及名額,應經委員會之核定。
五、 本會成立後,因受限於經費,先辦理助學案件,俟將來經費充足時,再開辦獎學案件。
六、 本辦法助學之對象,以本會救濟戶子女為優先,如經費許可,得酌量對外開放助學。
七、 助學金發放之金額,就讀國中以下者,包括全部學雜費及制服費,就讀高中(職)以上者,則視經費情況酌量核發。
八、 獎學金之申請須符合下列條件:
1. 高中(職)以上者:
(1) 學業、操行成績均在八十分以上。
(2) 體育成績在乙等以上。
2. 國中以下者:
(1) 德、智、群育成績均在甲等以上。
(2) 體育成績在乙等以上。
獎學金之核定,以成績在前者為優先。其名額視基金情況定之,並以本會救濟戶子女優先分配。
九、 獎助學金之審查及核發,應儘量於每學期註冊之前完成,以利獎助對象之註冊。
十、 獎助學金之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有關收據資料,向本會提出申請。委員亦得主動協助本會救濟戶及社會清寒家庭子女,向本會提案申請獎助學金。
十一、獎助學金申請案,應由委員會審查之。提案委員應出席委員會提出報告,並依委員會審查結果辦理。
十二、提案委員辦理助學案件,如遇時間急迫情形,得向主任委員報備後,先行代墊助學金,嗣再向財務部門支領代墊款,並報請委員會追認。
十三、本會成立後,得受委任為私人辦理獎助學金,惟該私人名義之獎助學金,其前首應加冠『高雄市大乘功德會』之名稱。
十四、委任本會辦理私人獎助學金者,應先將款項繳交本會保管,由本會給予收據,俟本會審查核定獎助名單後,再請委任人親頒獎助學金。
十五、本辦法之修正,應經理事會之決議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