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15-08-26 19:21 瀏覽次數:577次
高雄市大乘功德會 會員互助辦法
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三十日成立大會訂立
一、 為感念會員對本會之貢獻,並發揮會員間之愛心和互助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二、 本辦法稱會員者,包括本會之正式會員及名譽會員。
三、 本辦法稱父母者,包括養父母、岳父母及翁姑。
四、 本辦法稱子女者,包括養子女。
五、 本辦法通用之對象如下:
(1)正式會員。
(2)名譽會員入會滿一年者。
六、 前條名譽會員之年資,以入會核准登錄之日為起算日。但本會成立前已加入者,其前後年資合併計算。
七、 本辦法之互助其金,由會員、名譽會員每月所繳納之會費中提撥十分之一及樂捐款項充之。
八、 互助基金由理事長指定專人管理之,管理人員應於每月之委員會報告收支情形。
九、 名譽會員及其眷屬資助之情形如下:
(1)本人結婚者:禮金新台幣(下同)參仟陸佰元,喜幛乙幅。
(2)父母、配偶、子女死亡者:奠儀一萬元,素幛乙幅。
(3)本人死亡者:奠儀一萬元,素幛乙幅。
前項會員之眷屬死亡時,理事長應親自或派員前往慰問,其所屬會籍之會員應到場協助及參加公祭。會員本人死亡時,本會全體會員應參加公祭。
十、 正式會員及其眷屬資助之情形如下:
(1)本人結婚者:禮金參仟陸佰元,喜幛乙幅。
(2)本人購置新屋者:禮金陸仟元或等值之木匾、銀盾。
(3)弄璋弄瓦者:禮金參仟陸佰元。
(4)子女結婚者:禮金參仟陸佰元。
(5)父母、配偶、子女死亡者:奠儀一萬元,素幛乙幅。
(6)本人死亡者:奠儀一萬元,素幛乙幅。
前項會員之眷屬死亡時,理事長應親自前往慰問,其所屬會籍之會員應到場協助及參加公祭。會員本人死亡時,本會全體會員應參加公祭。
十一、前二條之會員及其眷屬死亡,而在外縣市辦理喪事時,理事長應親自或派員參加公祭,並給予必要之協助。
十二、會員因病住院時,理事長應親自或派員前往探視,並致贈慰問金陸仟元及給予必要之協助。
十三、會員身故後,其眷屬生計陷於困境者,依本會濟貧辦法予以救助,其子女之教育費用,依本會清寒獎助學金辦法,予以資助。
十四、會員連續三個月以上無故欠繳會費,或有危害本會之行為時,得經理事會之決議,停止適用本辦法。
十五、依本辦法應支付之款項,若互助基金不足時,其差額由本會全體會員平均分攤之,並由理事長先行墊付。
十六、會員家中有本辦法所稱婚喪喜慶之事,其所屬會籍之會員應到場協助,其他會籍之會員得隨喜協助。
前項會員或其眷屬亦得向本會請求派員協助辦理,理事長對其請求,應立即派員協助,不得拒絕或藉故拖延。
十七、依本辦法應受資助者,應提出有關證明文件,經總幹事審核後,報請理事長核准。
知有前項應受資助之其他會員,應主動協助其向本會申請辦理資助。